1、明清两代又引入了秋审和朝审制度。每年霜降后十日,三法司同三品以上会审京畿附近的死囚,称为朝审。而每年八月中旬复审各省死刑案件则称为秋审,朝审与秋审后把死刑案分为情实、缓决、可矜、留养承祖四类,除情实类由皇帝勾决后执行死刑外,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。
2、早在汉代起便有秋冬行刑的规定,除谋反、谋大逆等罪犯即时处死外,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。
3、隋唐以后,重案要案一般需复审复核,死罪更要多次复奏后由皇帝亲笔勾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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